4月的同一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8)高知终字第2号、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书,就天时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利安广告公司和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和桐乡印刷厂等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几名一审被告的印刷技术特征和印刷行为,落入一审原告庄志和“宣纸印品”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构成侵权,庄志和及合法使用其专利的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胜诉。
法律上的纠缠似乎完结了,可是另一方面的故事却又开始了。从5月的几乎同一天开始,某些媒体以《公知公用技术能成为专利吗?》、《宣纸印品技术姓公姓私?》等题目报道此系列案件的判决,称此判决结果引起了“全国出版印刷界的强烈反应。行内人士提出质疑:公知公用的技术能不能申报专利据为己有?”有的媒体还以《社会财富会不会授予某个人?》在第二天做了连续报道,报道称京、沪、穗等地的“50多位印刷专家、法律界人士和专利界人士聚集广州疾首陈言”,认为“宣纸印品及其制版印刷方法”这个专利的“范围大得不得了”,而实际上“没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可以说一文不值”。因此,一位印刷业权威人士喟叹“我们要警惕商业投机分子!”该报还同时配发了评论,认为此系列案件判决的严重后果“意味着将导致30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入私人腰包;国内几家大的宣纸生产厂家亦将因宣纸印品成为专利产品而面临破产的危险。”上海的一家报纸则干脆以《印刷行业的“杨乃武冤案”》来评论这件事。
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难道当初审批庄志和此项专利的国家专利局专业知识竟缺乏到连最基本的“公知公用”技术和创新技术都分不清吗?这几件紧密相关的专利侵权案的审理难道真的有什么重大失误吗?
有人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肉是公知公用的,霉菜也是公知公用的,但是霉菜扣肉的烹制方法可能是独特的,这种独特的烹制方法就是所谓“专利”。
在外行人看来,用宣纸印一张画和印一大批画不过就是数量的不同,技术上没什么不同。但实际上远非如此,印一张画可能只用来个人收藏,而连续地印出一千张效果逼真的齐白石同一幅作品则意味着巨大的商业利润;而在1小时内快速印出2000-4000张齐白石同一幅作品,而且效果逼真、质量可靠,则意味着一项有重大价值的技术。庄志和弄出的这个“霉菜扣肉”的技术,就是国家专利局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的名称为“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的93114279.2号发明专利。
庄志和于1993年11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4年9月14日公开,1995年12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93114279.2。
1993年12月15日,庄志和与天明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即庄志和)将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乙方(即天明公司)实施,包括3年内的全国独家许可和3年后的普通实施许可,全国独家许可的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甲方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对该授权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并可与乙方一起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经济赔偿。
从1994年,天明公司以此项技术印刷的宣纸仿真挂历投放市场,因其收入包括吴作人在内的许多国画大师的作品,而且装帧设计格调大方,印制精美,所以很受欢迎。但是很快,天明公司和庄志和本人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宣纸挂历,不得不在忍受被侵权和抵制侵权之间做出选择。
专利保护的目的当然是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这就同时意味着对每个公民的创造发明给予鼓励,以推动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专利法》没有规定说个人就不能申请专利,更没有规定个人申请获得批准的专利可以不受保护。
1995年12月,天明公司在北京的代理人发现北京外文书店销售由广州利安广告公司制作,岭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宣纸挂历《冯倩·工笔绘画》、《墨宝·庄珍》、《竹报平安》,都是在宣纸上用现代胶印方法印制的国画,落入了庄志和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一同落入此保护范围的是同时在北京销售的另几种宣纸挂历,包括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墨宝》和天时印刷(深圳)有限公司的某些产品。
此后不久,庄志和委托代理人花长荣和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亚琥,天明公司委托北京市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毅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上述几家单位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是一场众寡悬殊的诉讼之战。
被告们以该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公知公用技术为其主要的抗辩理由,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一审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二审中均是如此。他们拿出了1962年出版的《广东美术选集》和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发表在一些杂志上的关于宣纸印刷的文章为证据。
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等审理工作后认为:“宣纸印品”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一、用普遍使用的现代胶印设备、技术;二、在非印刷用的宣纸上印制出印刷品。该发明的目的是利用现代胶印制版、印刷设备和技术,解决传统的在宣纸上印制书、画、篆刻作品中成本高、速度慢的不足,大规模、高速度、低成本且逼真的在宣纸上印出仿真书、画作品。而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一般情况,一项发明专利只应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专利法也允许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次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即,一件发明专利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进行侵权的技术判断时,被判断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其中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了对这个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侵权。
在天时公司被诉侵权一案中,被告天时公司对其宣纸印品与原告庄志和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宣纸印品的技术特征一致并无异议,只是提出了其所使用的青檀皮纸不是宣纸的抗辩理由——但经查证,被告所述的青檀皮纸同样具有宣纸的物化性能,与传统宣纸同属一类。所以,这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既然被告也承认自己的宣纸印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要求所述的宣纸印品的技术特征没有不同,所以,被告的宣纸印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1997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三个判决书,庄志和和天明公司胜诉,天时公司等被告败诉,判决要求三个案件中的五名被告(天时公司,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和桐乡印刷厂,广州利安广告公司和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停止使用与原告专利相同的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致歉,并支付专利侵权赔偿费及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50万元(天时公司),或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和桐乡印刷厂),或30万元(广州利安公司和岭南美术出版社)。
1996年10月,1995年度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揭晓,深圳天明美术印刷公司的“宣纸国画仿真印刷系列产品”获9个三等奖的1个,同时他们发现,在3个二等奖中名列第一的是中国印刷公司的“复制宣纸国画的胶版印刷方法。”
经过一定的交涉之后,双方终于成了诉讼对手,但是这次天明公司和庄志和没有胜诉。
中印公司承认被控侵权产品《小鸭图》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但以具有先用权抗辩。一审法院认为,中印公司1962年利用通用胶印设备(照相分色制版),在宣纸上胶印了国画《广东美术选集》,80年代后,被告又引进了电子分色机,技术上替代了照相分色制版,因此1993年6月印制的《小鸭图》是电子分色宣纸胶印制品,被告关于先用权的抗辩成立。庄志和与天明公司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但法院依据的理由有所不同。北京市高院经过仔细调查、审理,判定《小鸭图》的印制工艺与庄志和的专利要求的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所以,中印公司并不享有先用权,原审判决关于中印公司享有先用权的认定有误。
两年前,本报曾以《吴作人向侵权宣战》为题报道了天明公司作为被告的一宗著作权侵权案。天明公司和汕头大学出版社印刷、出版的一本宣纸挂历中,有两幅未经著作权人吴作人授权许可的两幅作品。此案涉及当时还在世的中国美协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吴作人;并且当时天明公司和庄志和刚刚因为“宣纸印品”专利被侵权而起诉他人,这样,他们在同一个法庭受理的两个案件中同时扮演着被告和原告的角色,因此,吴作人被侵权案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关注,有数家报纸全文转载了这篇5000字的报道。此案获得法律界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审理结果比较圆满,双方达成了谅解,天明公司按调解书要求如期兑现了对吴作人的数额可观的赔偿。
可是,天明公司和庄志和也许没想到,当原告有的时候比当被告还不容易。经过两年的艰苦诉讼赢得法律上的胜利之后,面对一些侵权者的“笔伐”,庄志和是沉默下去呢,还是再来一次众寡悬殊的博奕?
据报道,中印公司曾于1996年5月“代表同行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庄志和的专利申请。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而据《羊城晚报》报道,包括岭南美术出版社、广东科技出版社在内的广东近20家出版及印刷单位,近日也准备联名上书,要有关部门给个“说法”。报道中还称:“据初步估计,此次宣纸印品事件涉及到的出版和印刷单位在全国有60多家,他们都将面临着赔偿或被推上被告席的命运。行内人士估计,这样的结果将导致至少30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手中,国内几家大的宣纸生产厂家也将因宣纸印品成为专利产品而面临破产危险。”有的媒体把“3000万元流入个人腰包”的说法进一步引申,认为“如果庄某申报的专利最终被确认有效,那么宣纸印刷将成为深圳该公司一家垄断的行当,届时,全国宣纸厂的命运将受制于一人,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激烈的指责而保持了半个多月沉默的天明公司及庄志和本人,终于在5月31日同意委托律师邓亚琥和王毅伟接受本报和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的采访。
律师说:“本来,这一系列案件均是普通专利纠纷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整个法律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表现。不料,各败诉方(侵权方)为了挽回败局,在广州召开联席会议之后,发起了一场浩大的新闻攻势。
“专利权人及该专利技术的合法受让单位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对败诉方的上述做法本认为不必多加理睬,因为新闻媒体毕竟不可能代替国家执法机关来执法。但侵权者们实在太过分,因此不得不委托我们发表声明:
1、各败诉方(侵权方)的指责是一些出自私利的、不符合实际的和违背法律精神的一面之词,在社会上造成了颠倒是非、混淆视听和干扰国家机关执法的恶劣影响。
2、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是公知公用的技术,这并不是由几家败诉方(侵权方)开个会来定的。实际上,该专利权是发明专利权,它是专利法规定的二种专利中唯一一种必须经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才可授权的专利,实质性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在历时两年多的两级法院审判中,各被告均一直以该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公知公用技术来抗辩对他们的侵权指控。但是,一审和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他们所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这一论点,因而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方在最近的一些报道中亮出来的证据,并没有超出他们在由法院审理的侵权案过程中和由专利局审理的撤消专利权请求案过程中所拿出来的证据。
3、国家专利局正以十分慎重的态度对撤消该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他们已让双方当事人多次交换证据和书面陈述意见。他们的这种工作态度说明,他们定能依法作出公正审查决定,这是不容置疑的。请新闻界和社会各界千万不要轻信侵权方对此散布的怀疑论。”
律师最后表示:“我们的委托人保留必要时以正当的法律手段对伤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反击的权利。”